[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4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8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4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8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1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26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2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钦满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江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735Y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
我队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委托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10月10日对重庆钦满发商贸有限公司靠近川黔路一侧的昼间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等效声级为71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功能区昼间排放标准限值6dB(A)。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10日视听资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4〕第7074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工业噪声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