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8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8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1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28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2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钦满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江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6141735Y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
我队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对重庆钦满发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1台轮式装载机(机械VIN码:92025791)排气烟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2.26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 Ⅲ类排气烟度限值3.52倍。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10日视听资料、《检测报告》(编号:JSRL-CQDDK-2024101002)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达标。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