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24〕17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大渡口区胡秀华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胡秀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AC04Y977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马王乡龙泉村***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8日,我队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使用的1台轮式装载机(机械VIN码:SY940B922041208)排气烟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1.1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Ⅲ类排气烟度限值1.2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4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8月28日,我单位委托第三方对你单位使用的1台轮式装载机(机械VIN码:SY940B922041208)排气烟度进行了检测;2.《检测报告》(编号:JSRL-CQDDK-2024082803),证明你单位使用的轮式装载机(机械VIN码:SY940B922041208)排气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1.1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Ⅲ类排气烟度限值1.22倍;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大渡口府发〔2017〕15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网站截图,证明装载机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跃进村街道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4.营业执照影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24〕1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你单位使用的轮式装载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超标,已构成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超标因子个数、废气类别、超标状况、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选择裁量因子代入计算公式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超标因子个数、废气类别、超标状况、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我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零叁拾肆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15,地址: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8室。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