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7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7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7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7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 2024 〕2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红杨星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7DUXWB96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和顺大道****号
我队于2024 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1日,我队对你公司承包的大渡口区重钢三角带滑坡整治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使用1台旋挖机进行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控尘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2024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2024年9月11日在大渡口区重钢三角带滑坡整治项目使用1台旋挖机进行施工作业,未采取任何控尘降尘措施;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证明你单位承接了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大渡口区重钢三角带滑坡整治项目工程;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