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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发布日期 ] 2024-11-07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7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19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19

被责令改正个人:熊光建                        

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214                               

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新盛街道四坪村***                                    

     我队于2024 9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9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员王向东、江科对重庆禄地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的重钢焦化厂原址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设计及施工1标段筛分破碎斗及挖掘机作业相关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使用两台挖掘机进行开挖作业,开挖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控尘降尘措施。你作为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49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2024919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2024913日在重钢焦化厂原址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使用两台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未采取任何控尘降尘措施;2.《租赁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承接了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的重钢焦化厂原址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设计及施工1标段筛分破碎斗及挖掘机作业项目工程;3.工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是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

即改正违法行为,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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