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29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2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润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紫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MU1L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园区C区建雄路3号标准厂房第五层
2024年9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设置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堆放有过期化学品,此类危险废物的包装袋上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