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1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1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不罚〔2024〕3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不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润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MU1L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园区C区建雄路第*号标准厂房第*层
2024年9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设置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堆放有过期化学品,此类危险废物的包装袋上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里装危险废物的包装袋上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证据5-7证明你单位是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证据8-10证明你单位及时完成整改,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不罚告(听)字〔2024〕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里装危险废物的包装袋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构成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单位于2024年9月23日主动提交了整改报告,我队于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八)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引以为戒,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