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6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1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6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1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执罚〔2024〕20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红杨星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WB96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和顺大道*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11日,我队对你单位承建的大渡口区重钢三角带滑坡整治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使用1台旋挖机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控尘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正在使用旋挖机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控尘降尘措施。
4.2024年9月2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提供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
5.2024年9月2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9月2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6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24〕2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你单位对大渡口区重钢三角带滑坡整治项目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使用旋挖机进行施工作业,未采取任何控尘降尘措施,已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选择裁量因子代入计算公式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15,地址: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8室。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