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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执罚〔2024〕22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2422

当事人姓名:任**

身份证号:510221********381X

住址:重庆市长寿区黄桷路**单元*-*

职务:重庆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110KV华跳南北线迁改工程项目(地址位于大渡口区跳磴镇跳磴轻轨站旁)负责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919日,我队对位于大渡口区跳磴镇跳磴轻轨站旁的110KV华跳南北线迁改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挖掘机进行渣土转运作业,作业点位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作业现场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919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919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492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919日,重庆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挖掘机进行渣土转运作业,作业点位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作业现场扬尘明显。

4.2024920日,重庆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4926日,你提供的《经营承包合同》复印件;

6.2024926日,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4926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7证明重庆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你是该单位施工项目的负责人。

重庆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41017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25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于202411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24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挖掘机进行渣土转运作业,作业点位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作业现场扬尘明显,已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作为该单位施工项目的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选择裁量因子代入计算公式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15,地址: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8室。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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