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9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9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7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3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3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航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H8411G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鹊桥村***-***#-*、*号门市
我队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移动源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牌号为渝DT603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喷洒尿素液的温度传感器使用螺母垫高,导致温度传感探头远离SCR治理烟气温控测试位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4年10月2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4年10月2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视听资料》。2024年10月2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孟小梅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4年10月28日,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孟小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持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使用。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