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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5-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发布日期 ] 2025-02-24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5-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4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责改〔2025〕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秋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绍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YT4LXM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海康路1061号楼601

20241230221分,群众来电反映重庆市大渡口区龙湖焕城云曜小区附近存在建筑工地违规夜间施工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夜间施工项目为你单位负责承建的H05-1-2H08-1-2地块南侧道路项目。检查时,你单位未张贴和出示夜间施工证明,现场使用1辆泵车、2辆水泥罐车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作业期间有噪声产生。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项目场界环境噪声为70dBA),场界环境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标准限值15dBA)。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123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23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亚林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1230日夜间,你单位正在对H05-1-2 H08-1-2地块南侧道路工程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有1辆输送泵车、3辆混凝土罐车。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现场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

4.20251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47094号)。

证据4证明20241230日,你单位夜间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70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1夜间排放限值15dB(A)

5.202513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6.20251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亚林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51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亚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51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亚林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5-8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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