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5-0018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0 |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5-00184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0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0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不罚〔2025〕5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不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云逸龙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K1XH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金鳌村四社(云上田园*-*号)
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线索对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金鳌山云上田园景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云上田园景区内新建有1个索道项目,已自行停止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本)》规定,旅游开发索道建设项目类别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检查时,你单位已报批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暂未通过批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年9月1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金鳌山云上田园景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云上田园景区内新建有1个索道项目,已自行停止建设。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 选)。
证据4证明你单位重庆市云上田园客运索道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序号115“旅游开发——缆车、索道建设”项目类别,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提供的云上田园景区范围图复印件。
6.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提供的索道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7.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提供的《停工通知书》复印件。
8.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提供的索道项目停工现场照片。
证据5-8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在云上田园景区范围内,且已自行停止建设。
9.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
10.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提供的《重庆市云上田园客运索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你单位索道建设项目报批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已进行专家评审。
11.2025年9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2.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2025年9月1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3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渡环不罚告字〔2025〕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改〔2025〕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单位建设的重庆市云上田园客运索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在云上田园景区内且已自行停止建设并积极报批环评手续,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第一道防线,其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未批先建”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