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5-001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6 [ 发布日期 ] 2025-11-26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5-001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26
[ 成文日期 ] 2025-11-26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改〔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嘉驰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10174791

住所: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建风路9165

20259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嘉驰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风路9165楼从事包装物标签等生产活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桶(属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贮存在生产车间旁,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现场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9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9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9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检查通知书》。

4202592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59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瑞提供的胶印油墨监测报告复印件。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证据1-6证明20259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包装物标签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桶(属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贮存在生产车间旁,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现场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72025924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整改图片。

82025924日,单位法定代表人夏瑞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合同》复印件。

证据7-8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92025103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你单位已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现已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1020259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瑞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20259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瑞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1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2202511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节选)。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未因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