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5-0020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2 |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5-00206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2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不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嘉驰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4791
住所: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建风路*号*栋*楼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包装物标签等生产活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桶(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贮存在生产车间旁,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贮存点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现场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年9月2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提供的胶印油墨监测报告复印件。
5.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检查通知书》。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证据1-6证明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从事包装物标签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桶(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贮存在生产车间旁,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贮存点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现场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7.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整改图片。
8.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合同》复印件。
证据7-8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9.2025年10月3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你单位已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现已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10.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1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2.2025年11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节选)。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未因实施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渡环不罚告〔2025〕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改〔2025〕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桶(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贮存在生产车间旁,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贮存点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现场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已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未擅自转移、处置,并及时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贮存点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增强环保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