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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发布日期 ] 2026-01-08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08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改〔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8169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新街*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新院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伏牛大道600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处于试营业阶段,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5〕第7057号)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浓度为520000MPN/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2005)规定限值(5000MPN/L)103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2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年9月1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新院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伏牛大道600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处于试营业阶段,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

4.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5〕第7057号)。

证据4证明《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5〕第7057号)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浓度为520000MPN/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限值(5000MPN/L)103倍。

5.2025年10月2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8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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