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5 |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0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5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8169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新街*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8月25日,我局接群众反映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医院新院区存在污水排放问题。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新院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伏牛大道*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处于试营业阶段,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5〕第7057号)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浓度为5.2×105MPN /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定限值(5000 MPN/L)103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2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年9月1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新院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伏牛大道600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处于试营业阶段,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
4.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5〕第7057号)。
证据4证明《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5〕第7057号)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浓度为5.2×105MPN /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定限值(5000 MPN/L)103倍。
5.2025年10月2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8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罚告〔2025〕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改〔2026〕1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在发现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后,立即主动采取调整药剂和调整设备程序等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且你单位产生的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大渡口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实际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同时,你单位与我局就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积极履行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同时具备两项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无任何从重处罚情节,符合适用最低处罚幅度的条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02,地址: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7室。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