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12 | [ 发文字号 ] | 渡环改〔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7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7 |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12 |
| [ 发文字号 ] | 渡环改〔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7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改〔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愉快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TA8X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518号(自主承诺)
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5年7月-8月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对应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检测的6台车辆(渝HL1682、渝B2H553、渝A605QT、鄂DEQ933、渝APC805、渝A183YY)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1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0月13日、1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4.2025年11月1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7月16日车辆号牌为渝HL1682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7161136195321。
6.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7月17日车辆号牌为渝B2H55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7171605165449。
7.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7月24日车辆号牌为渝A605QT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7241417466036。
8.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7月28日车辆号牌为鄂DEQ93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7281146296239。
9.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8月1日车辆号牌为渝APC805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8011157246663。
10.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8月20日车辆号牌为渝A183YY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8201336548059。
证据1-10证明2025年10月13日、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于2025年7月16日、7月17日、7月24日、7月28日、8月1日、8月20日分别对车辆号牌为渝HL1682、渝B2H553、渝A605QT、鄂DEQ933、渝APC805、渝A183YY的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11.2025年12月5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全国移动源综合监管系统截图的检测记录。
证据11证明号牌为渝HL1682、渝B2H553、渝A605QT、鄂DEQ933、渝APC805、渝A183YY的车辆曾采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
12.2025年11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收费情况说明。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每台车辆环保排放检验收费为40元。
13.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最高管理、质量负责人张**提供的任命通知复印件、委托代理授权书复印件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4.2025年10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5.2025年10月18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3-15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