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19 | [ 发文字号 ] | 渡环罚〔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6 |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19 |
| [ 发文字号 ] | 渡环罚〔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愉快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TA 8X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号(自主承诺)
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5年7月-8月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对应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检测的6台柴油车辆(渝HL1682、渝B2H553、渝A605QT、鄂DEQ933、渝APC805、渝A183YY)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1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0月13日、1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4.2025年11月1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7月16日车辆号牌为渝HL1682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7161136195321。
6.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7月17日车辆号牌为渝B2H55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7171605165449。
7.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7月24日车辆号牌为渝A605QT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7241417466036。
8.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7月28日车辆号牌为鄂DEQ93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7281146296239。
9.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8月1日车辆号牌为渝APC805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8011157246663。
10.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2025年8月20日车辆号牌为渝A183YY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编号:500108G22508201336548059。
证据1-10证明2025年10月13日、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于2025年7月16日、7月17日、7月24日、7月28日、8月1日、8月20日分别对车辆号牌为渝HL1682、渝B2H553、渝A605QT、鄂DEQ933、渝APC805、渝A183YY的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11.2025年12月5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全国移动源综合监管系统截图的检测记录。
证据11证明号牌为渝HL1682、渝B2H553、渝A605QT、鄂DEQ933、渝APC805、渝A183YY的车辆曾采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
12.2025年11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收费情况说明。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每台车辆环保排放检验收费为40元。
13.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最高管理、质量负责人张*提供的任命通知复印件、委托代理授权书复印件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4.2025年10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5.2025年10月18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3-15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6.2025年10月21日、10月3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已召回涉案的6台柴油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重新检测,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和业务培训。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1.1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中D3.1关于“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之规定,对能够采取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车辆采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仅检测了烟度,未检测氮氧化物,导致检测结果不能真实、准确反映车辆排放状况。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之规定,你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因此,你单位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罚告〔20 〕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改〔2026〕2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违法行为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辆)(6辆)、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等因素,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合理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小写:2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陆佰陆拾柒元整(小写:181667元),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玖佰零柒元整(小写:181907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02,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7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