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30 | [ 发文字号 ] | 渡环改〔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3 |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30 |
| [ 发文字号 ] | 渡环改〔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3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车颜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CW9K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
我局于2025年12月0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主要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现场建有喷漆房一间,未配套建设喷漆废气治理设施,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对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年12月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5年12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现场建有喷漆房一间,未配套建设喷漆废气治理设施。
4.2026年1月1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2月1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提供的单组份底色漆、中涂漆、环氧底漆、双组份色漆、KYD-100清漆检测报告复印件。
6.2026年1月1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提供的《***经营部销售单》。
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证据4-7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自2025年9月开始喷漆,喷漆作业时使用油漆、稀释剂、固化剂、香蕉水、清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质量占比大于10%的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未落实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即“7.2.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2025年12月1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5年12月1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9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