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5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4 |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50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4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改〔2026〕4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改〔2026〕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太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26947K
住所:重庆市经开区南坪西路63号骑龙山庄三区5栋1203
我局于2026年01月04日对群众举报投诉反映跳磴河水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调查发现流入跳磴河的异常水体来自金地大渡口项目一期(中梁山组团L19地块一标段)工程项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承包了金地大渡口项目一期(中梁山组团L19地块一标段)工程项目9号楼部分防水工程,你单位员工擅自将清洗防水涂料桶废水倒入化粪池,由于原本已封堵的连接化粪池与雨水井的管道出现渗漏,导致部分清洗防水涂料桶废水通过雨水井排放至外环境。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在该工程项目厂界外雨水井内对来自该工程项目的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9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标准限值0.2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检查通知书》。
2.2026年1月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1月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4.2026年1月2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袁海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1月2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罗巧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6年1月2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员工倪兴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6证明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投诉反映跳磴河水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调查发现流入跳磴河的异常水体来自金地大渡口项目一期(中梁山组团L19地块一标段)工程项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承包了金地大渡口项目一期(中梁山组团L19地块一标段)工程项目9号楼部分防水工程,你单位员工擅自将清洗防水涂料桶废水倒入化粪池,由于原本已封堵的连接化粪池与雨水井的管道出现渗漏,导致部分清洗防水涂料桶废水通过雨水井排放至外环境。
7.2026年1月1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6〕第7001号)。
证据7证明你单位承包项目的厂界外雨水井废水化学需氧量为19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标准限值0.29倍。
8.2026年1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罗巧的工作证明。
9.2026年1月2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罗巧提供的《防水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10.2026年1月2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罗巧提供的《简易劳动合同》。
11.2026年1月20日,你单位员工倪兴春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2.2026年1月2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罗巧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太清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12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