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6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1 |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6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1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罚〔2026〕5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姓名:张*
身份证件号码:500231********7558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大坪村*组*号
收到市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7日对大渡口区鑫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大渡口区鑫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从事报废摩托车拆解,拆解后的报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代码:900-052-31)与喇叭、不锈钢架等混合存放于杂物区,发动机堆放区域地面满是发动机渗漏出的黑色废机油(危险废物代码:900-199-08),现场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3月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杨*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7日对大渡口区鑫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渡口区鑫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从事报废摩托车拆解,拆解后的报废铅酸蓄电池与喇叭、不锈钢架等混合存放于杂物区,发动机堆放区域地面满是发动机渗漏出的黑色废机油,现场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
证据5证明报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废物类别HW31含铅废物中代码为900-052-31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中废物中代码为900-199-08的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节选)。
证据6证明大渡口区鑫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
7.2025年2月27日,你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2月27日,杨*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2月27日,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9证明大渡口区鑫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6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罚告〔202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大渡口区鑫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从事报废摩托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报废铅酸蓄电池和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拆解现场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已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因大渡口区鑫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于2025年4月29日注销,你是大渡口区鑫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0次)、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02,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7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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