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84 [ 发文字号 ] 渡环罚告〔2026〕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6 [ 发布日期 ] 2026-07-16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84
[ 发文字号 ] 渡环罚告〔2026〕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16
[ 成文日期 ] 2026-07-16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罚告〔2026〕5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罚告〔20265

当事人名称:重庆运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QT2D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泰昌路**号附****

20264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对你单位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建桥工业园区内南疏二线铁路所属用地内开办的碎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场地内建有1条水稳层生产线(包含1条输送带、2个水泥罐、1个搅拌设备)和1条碎石生产线(包含2台移动式破碎机)。上述建设项目于2026210日开工建设,主体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完毕,进行了相关调试,未正式投产,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经核实,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项目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4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4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6421,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证据14证明你单位于2026210日起在大渡口区跳蹬镇建桥工业园区内南疏二线铁路所属用地内开工建设1条水稳层生产线和1条碎石生产线,截至检查当日已安装完毕,未正式投产。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项目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而你单位未落实上述要求。

5.202652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强提供《重庆运铁建材有限公司拟行政处罚事宜所涉及自有机器设备市场价值项目咨询报告》

6.2026528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强提供《关于碎石生产线资金投入的情况说明》

证据56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40550元。

7.202642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6421日,你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

9.202642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强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42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10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7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