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85 | [ 发文字号 ] | 渡环改〔2026〕6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6 |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6-00085 |
| [ 发文字号 ] | 渡环改〔2026〕6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6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改〔2026〕6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改〔2026〕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务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M535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跳磴镇跳磴村*社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于2026年04月08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建桥工业园区内南疏二线铁路所属用地内开办的碎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场地内建有1条水稳层生产线(包含1条输送带、3个水泥罐、2台搅拌设备)和1条碎石生产线(包含2台破碎机、6条输送带)。上述建设项目于2026年3月10日开工建设,主体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完毕,进行了相关调试,未正式投产,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经核实,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项目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9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年4月9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6年4月17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童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证据1-4证明你单位于2026年3月10日起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跳磴村3社开工建设1条水稳层生产线和1条碎石生产线,截至检查当日已安装完毕,未正式投产。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项目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而你单位未落实上述要求。
5.2026年5月18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童涛提供《重庆务业建材有限公司拟行政处罚事宜所涉及自有机器设备市场价值项目咨询报告》。
证据5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为251800元。
6.2026年4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6年4月15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童涛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6年4月15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童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6年4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
证据6-9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0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