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别 |
事项主管单位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层级 |
公开范围 |
公开渠道 |
公开
时限 |
公开期限 |
|
类型 |
标题及文号 |
具体条文 |
|
1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 |
市政府办公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每年1月31日前公布部门年报 |
5年 |
|
2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年度报表 |
市政府办公厅 |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编制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
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 |
一、对象和内容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编制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 |
5年 |
|
3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开指南及目录 |
市政府办公厅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每年1月1日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动态更新)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1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长期) |
|
4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法规规章 |
市人大(主管法规)、市政府办公厅(主管规章)、市司法局(主管规范性文件) |
本部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5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市政府办公厅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
|
6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 |
规划信息 |
市发展改革委 |
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规划文本。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5年 |
|
7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统计信息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统计年报。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以其他形式统一公布。 |
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每年12月31日前 |
长期 |
|
8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许可 |
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
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1.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9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强制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产、停产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变更20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产、停产决定书,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查封、扣押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信息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季度终了后20 个工作日内。 |
行政执法主体长期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产、停产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开期限3年;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公开至企业执行处罚决定。 |
|
10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预算/决算 |
市财政局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流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市级财政批复后20日内 |
长期 |
|
11 |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重大建设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查、审批信息。 |
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2017年7月16日修订)
3.《环境影响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4.《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栏目设置模板(2025年版)》(渝发改投资〔2025〕611号) |
1.第五十六条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2.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3.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公众参与说明;(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二)建设单位名称;(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公开信息时,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4.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地落实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栏目设置模板(2025年版,市级和区县级)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2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环境应急 |
市应急管理局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企业名单。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
|
13 |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 |
监督检查 |
市司法局 |
双随机抽查结果。 |
行政法规、市政府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1年 |
|
14 |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 |
监督检查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令第38号2016) |
第十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 |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
|
15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
监督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每年12月31日前 |
长期 |
|
16 |
公众参与政府信息 |
公众参与政府信息 |
市政府办公厅 |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文件内容确定,长期有效的长期公开,阶段性有效的失效后及时清理。 |
|
17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结果、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结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发放情况、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结果。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
|
18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
土壤环境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
法律 |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9 |
信访指南 |
互动交流 |
市生态环境局 |
《信访工作条例》、《重庆市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重庆市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行政法规 |
《信访工作条例》 |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
|
20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
政策文件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年度参与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
国务院部门文件 |
《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 |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二)细化信息公开内容......开展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的地区应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信息。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3年 |
|
21 |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情况 |
自然生态 |
生态环境部门 |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情况。 |
行政法规 |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 |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1年 |
|
22 |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 |
自然生态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 |
行政法规 |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 |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1年 |
|
23 |
对涉地方级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认定、处理、整改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情况 |
自然生态 |
生态环境部门 |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情况、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核查情况 |
行政法规 |
《重庆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渝环〔2021〕78号) |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二)建立“绿盾”行动问题台账并推进问题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绿盾”行动问题台账并督促指导相关区县加快推进问题整改;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涉国家级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认定、处理、整改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对涉地方级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认定、处理、整改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1年 |
|
24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生态环保督察 |
市生态环境局 |
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督察整改和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 |
党内法规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中发〔2025〕9号) |
第二十五条 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情况主要内容、督察问责相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市人民政府 |
市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
|
25 |
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 |
生态环保责任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 |
国务院部门文件 |
《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 |
(十一)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
|
26 |
重庆市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重庆市县级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
水环境质量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向社会公布上月地级及以上,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上月县级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三)环境质量状况”。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每月10日前公开上月数据;每季度 |
长期 |
|
27 |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明细 |
排污许可及排污权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包括受让单位名称、受让单位生产地址所在区县、受让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易类别、交易金额、交易日期、转让/执收单位等信息。 |
市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号) |
六、监督管理
(五)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取和使用以及排污权交易和回购、回收等情况,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公开透明。 |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市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