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文件
渡环发〔2026〕2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6年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6年版)》已经2025年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以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实名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举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实施奖励的主体是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局)。
第四条举报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查处
第五条有奖举报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进行:
(一)来信举报。收信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0号春晖大楼区生态环境局,邮编:400084。
(二)来访举报。来访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0号春晖大楼2楼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来电举报。联系电话:15998965606。
(四)区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污染现象的详细情况、地址等,并同时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影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
第六条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有奖举报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经审查,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举报人,自行或移交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奖举报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调查处理单位应在收到举报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案件特殊不能及时调查的,应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隔离防护网,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农家乐等),堆放、运输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物品的仓库码头,非法从事采砂或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及畜禽养殖活动;
(五)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根据《信访办理指南》新补充)
(六)因城镇排水管网存在缺失破损、错漏混接、淤堵塌陷等问题,导致生活污水直排溢流;
(七)水质明显异常(发黑、发黄、发白等)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河段长度100米(含)以上或河流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
(八)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白等)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河流、水库、坑塘、沟渠等公共空间水体(不含经营性水体);
(九)违法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十)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等;
(十一)未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虽获得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但未按批复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包括但不限于排放位置、排放水量、排放浓度等);
(十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挖掘机、起重机、压路机等)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
(十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十七)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十八)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十九)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十)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占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设施)损坏、污水处理设施无故停用;
(二十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十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根据《信访办理指南》新补充)
(二十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液碱以及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根据《信访办理指南》新补充)
(二十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根据《信访办理指南》新补充)
(二十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它物品;(根据《信访办理指南》新补充)
(二十六)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二十七)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为;
(二十八)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
(二十九)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十)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
(三十一)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十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堆放、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导致环境污染的;
(三十三)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三十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十五)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十六)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十七)从事环评文件编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审定和核查等领域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十八)违反水、大气、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十九)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有奖举报情形。
第三章 奖励
第八条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的线索或证据,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二十一及三十九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至三十一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二至三十八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除物质奖励外,可以对举报人实施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获得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三)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影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如案件复杂,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或者与第三人串通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立案或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爆光的;
(四)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五)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六)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以接收登记时间为准);两人(含)以上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调查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确定,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生态环境局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区生态环境局以转账方式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现金形式领取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印发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