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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67F/2023-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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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大渡口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大渡口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渡口区统计局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大渡口区共组织动员了147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登记了7698个农户、29个村级单位、3个乡级单位(3个镇)、63个农业经营单位。

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区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同时组织各村社进行了自查、互查、议查。100个普查小区、7698户表、63单位表、29村表,3个镇表逐一进行了审核,保证了普查表的正确性。从检查的结果来看,我区登记质量较好,完全符合国家方案的要求。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大渡口区农普办、大渡口区统计局现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土地利用情况

2016年末,全区耕地面1000.70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763.42公顷。

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人员情况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区农业经营6407户。全区农业经营单位63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13个。

(二)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及结构

2016,全区农业生产经营人8621,其中女4394。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679,年龄在3654岁之间的3609人,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4333人。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结构

                                                                                单位:人、%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计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

8621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100

男性

49.0

女性

51.0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100

  年龄35岁及以下

7.9

年龄36-54

41.9

年龄55岁及以上   

50.2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100

未上过学

2.3

小学

37.3

初中

50.1

高中或中专

8.4

大专及以上

1.9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100

  种植业

98.4

  林业

0.5

  畜牧业

0.6

  渔业

0.3

  农林牧渔服务业

0.2

三、农业生产条件情况

(一)交通

2016年末,在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镇占全区镇66.7%,有码头的33.3%

100%村通公路;其中,通村主要道路路面是水泥路面的村89.7%是柏油路面的村10.3%44.8%村主要道路有路灯。

村委会到最远居民定居点距离5里以内的村93.1%6-20公里的村占6.9%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全区100%的村通电、电话和宽带互联网,96.6%的村接通了有线电视,65.5%村通天然气,13.8%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末,全区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排灌站数7,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58

2016年末,全区灌溉耕地面346.73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3.54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表水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9.9%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区温室占地面0.27顷,大棚占地面积1.43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0.1公顷

四、农村基本社会服务情况

(一)市场建设

2016年末,全100%的镇有商品交易市场,66.7%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

27.6%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37.9%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10.3%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

(二)环境卫生

2016年末,全市100%的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6.6%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44.8%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82.8%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三)文化教育

2016年末,全区100%的镇有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100%的镇有图书馆、文化站,100%的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33.3%的镇有剧场、影剧院,33.3%的镇有体育场馆。

27.6%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27.6%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7.6%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四)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全区100%的镇有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助理)医师,72.4%的村有卫生室和执业(助理)医师。

五、农民生活条件情况

(一)住房

2016年末,全区7698户农户中, 98.6%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6556户,拥有2处及以上住房的1031户,分别占住房总户数的86.4%13.6%。拥有商品房的1339户,占住房总户数的17.6%

7698户农户中,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526468.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907户,24.8%;砖(石)木结构、竹草土坯结构和其他结构的共527户,占6.8%

(二)饮用水

7698户农户中,7485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97.2%202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2.6%

(三)卫生设施

7698农户中,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6174户,占80.2%;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177,2.3%;使用卫生旱厕的647,8.4%;使用普通旱厕688,8.9%;无厕所12户,0.2%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全区7698户农户中,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5辆,摩托车、电瓶车15辆,淋浴热水器86台,空调135台,电冰箱98台,彩色电视机120台,电脑34台,手机233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全区7698户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6115户,占79.4%;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7196户,占93.5%;主要使用柴草的437户,占5.7%。(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100%。)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重庆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4.农业经营单位指重庆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5.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一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6.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从事了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7.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生态林防护林。

8.有火车站的镇指在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9.有码头的镇指在镇辖区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10.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11.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镇。

12.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镇指本镇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13.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4.有小学的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15.有幼儿园、托儿所的镇(村)指镇(村)地域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16.有医疗卫生机构的镇指在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7.有执业(助理)医师的镇指在镇辖区内有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18.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9.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0.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21.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22.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2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人数为全部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人数。

2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项与合计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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