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67F/2023-000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统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5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67F/2023-000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统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5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5 |
重庆市大渡口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交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名称:重庆交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太康路1号26栋1楼
法定代表人:梅灵秋
2023年4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统计局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2022年《财务状况年报》B103表中“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工资总额”、《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中“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中“项目经费支出”以及2023年1-3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中“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和“产品产量”等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查看了统计基础工作。经查,你单位2022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工资总额”上报数6049千元,核实数5038千元,差错额1011千元,差错率20.1%。主要证据如下:
1.重庆市大渡口区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和重庆市大渡口区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2.2022年全年工资明细表、银行交易凭证;
3.2022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4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的统计罚没专用账户(户名: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03600050200387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大渡口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区行政中心西楼618室
联 系 人:向琴 联系电话:68923040
重庆市大渡口区统计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