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67F/2023-000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统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67F/2023-000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统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重庆市大渡口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鑫宏欣电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统罚字〔2023〕02号
当 事 人 | 名称 | 重庆鑫宏欣电子有限公司 | |||
地址 | 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建园路3号9号厂房 | ||||
联系电话 | 13705749956 | 法定代表人 | 徐涛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4MA7E4HAQ7P |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精密电子注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2022年12月“本年完成投资”上报数为177万元,核查数为103.89万元,差错额73.11万元,差错率70.4%。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你公司2022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回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精密电子注塑项目2022年12月“本年完成投资”实际为103.89万元,且你公司属于微型工业企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渡统罚告字〔2023〕0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非主观故意提供不真实数据,且该项目较小,符合《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报表中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的统计罚没专用账户(户名: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03600050200387,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大渡口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统计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