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部门街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部门>区体育局 > 动态

大渡口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日期: 2024-03-05
大渡口区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

名称
设立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执法种类 执法主体
1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许可 体育运动场(行政审批)科
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01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监督检查制度向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做出监督检查的通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做出检查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县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做出检查记录,对问题严重的集体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简单地现场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检查 产业市场科(行政审批)科

大渡口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