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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行政许可 |
体育运动场(行政审批)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