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审批(接收境内节目)办事指南
日期: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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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审批(接收境内节目)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节目) | 基本编码 | 000132006000 |
实施编码 | 1150010400928597074000132006000 | 办理项编码 | 1150010400928597074000132006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区县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实施主体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1040092859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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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无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3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流程图 | 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3a5fe12c-56f8-49c6-9c17-0f1cf1d7922f | 办理流程图说明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有自建系统(移动端)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是否有自建系统(电脑端) | 否 |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村级代办 | 1 |
咨询方式 | 电话:02368567311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2368436524 |
受理条件 |
受理条件名称 | 受理条件审查标准 | 受理条件适用情形 | 受理条件类型 |
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 无 | 通用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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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无 | 通用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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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 无 | 通用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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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必要 | 无 | 通用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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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 | 无 | 通用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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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窗口地址 | 办理时间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链接 |
B04至B10一窗综办(综合事务) | 02368567311 |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812号负1-38号(国瑞城三期) | 上午9:00点至12:00点,下午2:00点至5:30分(法定节假日除外) | 456路、342路环线、452路、806路、818路、230路、238路、450路、274路、836路、BRT、207路等。轨道交通2号线大渡口站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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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颁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广电部令1994年第11号) | 第七条: |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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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广电部令1994年第11号) | 第五条: |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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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国务院令第129号) | 第七条: |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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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
通过渝快办申报是否 对接自建系统 | 否 |
单点跳转地址 | 无 | 跳转方式 | 无 |
通过渝快办提交表单是否对接自建系统 | 否 |
提交推送地址 | 无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生命周期 | 申请资质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付费方式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地址 | https://zwykb.cq.gov.cn/ |
进度查询地址 | 无 | 结果查询地址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无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
中介服务 | 无 |
材料信息 |
材料名称 | 具体信息 |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批。 备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批。 空白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f7a25afa-b66c-4853-b90c-255642f03863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1d6ecaf4-0078-4130-bcf1-ae05dc3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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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信息 |
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收费减免情形 | 允许减免依据 | 收费性质 | 备注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办理环节 |
环节名称 | 具体信息 |
送达 | 步骤:颁证与送达 环节名称:送达 环节人: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2368567311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颁发证件:《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备注:无 |
受理 | 步骤:申请与受理 环节名称:受理 环节人: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2368567311 审查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4)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无 |
审查 | 步骤:审查与决定 环节名称:审查 环节人: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2368567311 审查标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审查结果:符合审批要求即呈分管领导决定。内容不全的,即通知申请单位补报,不符合要求的注明不予承办理由并呈分管领导决定。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问题 | 解答 |
1.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是否就可以任意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答:否。申请接收境外电视节目限于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在我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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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宾馆(饭店)有无前置条件? | 答:有。申请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宾馆(饭店),首先必须取得当地国家安全局批准为涉外宾馆(饭店),方可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