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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许可证(乙种)审批(延续)办事指南

日期: 2023-03-13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许可证(乙种)审批(延续)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延续)

基本编码

000132013000

实施编码

1150010400928597074000132013000

办理项编码

115001040092859707400013201300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区县级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实施主体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5001040092859707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1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流程图

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01ae0092-0b0c-4396-b86b-b050e5048e67

办理流程图说明

是否收费

是否有自建系统(移动端)

移动端办理地址

是否有自建系统(电脑端)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四办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村级代办

1

咨询方式

电话:02368567311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2368436524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名称

受理条件审查标准

受理条件适用情形

受理条件类型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证(乙种)到期前6月提出申请

通用

申请条件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窗口电话

窗口地址

办理时间

交通指引

地图定位链接

B04B10一窗综办(综合事务)

02368567311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812号负1-38号(国瑞城三期)

上午9:00点至1200点,下午2:00点至5:30分(法定节假日除外)

456路、342路环线、452路、806路、818路、230路、238路、450路、274路、836路、BRT207路等。轨道交通2号线大渡口站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03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




扩展信息

通过渝快办申报是否

对接自建系统

单点跳转地址

跳转方式

通过渝快办提交表单是否对接自建系统

提交推送地址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其他

生命周期

其他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通办范围

全镇(乡、街道)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付费方式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网办

网办地址

https://zwykb.cq.gov.cn/

进度查询地址

结果查询地址

审批结果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中介服务

材料信息

材料名称

具体信息

公司关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证》到期延续的申请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提供

材料必要性:

材料形式:电子

填报须知:申请人提供

受理标准:原件1份,单位加盖公章。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备注:《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空白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fe3c83e1-85f3-470a-b8ec-b0e1f47ce22f

示例范本:http://23.99.185.200/cqqlk/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1a26c4db-8d1d-4f11-9377-e5d6768030ca


收费项目信息

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减免情形

允许减免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具体信息


审查

步骤:审查与决定

环节名称:审查

环节人: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2368567311

审查标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审查结果:符合审批要求即呈分管领导决定。内容不全的,即通知申请单位补报,不符合要求的注明不予承办理由并呈分管领导决定。

办理期限:0.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


受理

步骤:申请与受理

环节名称:受理

环节人: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2368567311

审查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4)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


送达

步骤:颁证与送达

环节名称:送达

环节人: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2368567311

办理期限:0.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颁发证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备注: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解答


1.宾馆、酒店安装有线电视和IPTV是否需要审批?


答:不需要。但是,将有线电视或者IPTV节目内容作为节目源,通过信息系统将其他节目内容一起集成向用户提供服务的需要审批。

2.对宾馆、酒店自己申请开办业务的主体要求?


答:宾馆、酒店自行申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以自身为申办主体,不能以技术服务公司为主体申办。

3.技术服务公司申办业务的服务能力如何要求?


答:应当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申办材料中应附带与拟开展服务的宾馆、酒店的意向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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