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部门街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监督检查 > 对旅行社、导游、在线旅游经营者的随机抽查

重庆市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基层政务公开对旅行社、导游、在线旅游经营者的随机抽查

日期: 2023-12-20
重庆市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基层政务公开对旅行社、导游、在线旅游经营者的随机抽查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部门 抽查方式
1 对旅行社的管理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旅游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行社、导游 是否存在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地勘验
2 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旅游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行社、导游 是否存在违反《旅游法》、《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地勘验
3 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旅游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行社、导游 是否存在违反《旅游法》、《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地勘验
4 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旅游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行社、导游 是否存在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地勘验
5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管理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在线旅游经营者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者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二)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三)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地勘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