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基层政务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部门 |
抽查方式 |
1 |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营业性场所演出活动 |
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存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
3 |
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
4 |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
5 |
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艺术品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
6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监管 |
1.《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2.《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
是否存在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
7 |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的监管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单位 |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单位存在是否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音像制品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
8 |
印刷企业监管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印刷企业 |
是否存在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印刷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质量检测 |
9 |
出版物发行活动监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出版物发行单位 |
是否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出版物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
10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单位 |
是否含有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内容;是否建立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是否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有关服务;是否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等。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网络巡查 |
11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备安装行为 |
是否存在违规接收、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违规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
12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管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总局2号令)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发行、印刷等行为 |
对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进行审查,特别是含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
13 |
对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文物保护单位 |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
14 |
对网络游戏实施监督管理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管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
网络游戏企业 |
是否存在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
15 |
对旅行社的管理 |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旅游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
旅行社 |
是否存在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地勘验 |
16 |
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 |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旅游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
旅行社、导游 |
是否存在违反《旅游法》、《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地勘验 |
17 |
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旅游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
旅行社、导游 |
是否存在违反《旅游法》、《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地勘验 |
18 |
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 |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旅游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
旅行社、导游 |
是否存在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地勘验 |
19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管理 |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在线旅游经营者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在线旅游经营者 |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二)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三)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地勘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