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渡卫〔2023〕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和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区卫生健康委第16次党委会审定,决定对《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渡卫〔2016〕129号)、《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渡卫〔2017〕52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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