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关于鼓励促进民办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渡卫〔2022〕124号
各民办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9〕119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渡口府办发〔2020〕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现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政策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教委组织对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民办幼儿园给予500元/托位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区卫生健康委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民办幼儿园。根据资金安排,2022年补贴托位共计300个,今后每年托位补贴将根据资金情况另行通知。
二、申请对象
大渡口区所有民办幼儿园。
三、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幼儿园应依法依规经营,在保障片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的前提下,具备开设托班的条件和资源,并接受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委日常监管。
申请提交材料:
1. 法人登记证书。
2. 办园许可证。
3. 幼儿园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5年)。
4.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5. 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6.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7. 如提供餐饮服务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8. 经区妇幼保健院评价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9.《大渡口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程序
1. 园所申请。有意愿且符合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材料。
2. 严格审核。区卫生健康委在收到幼儿园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教委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并作出审核结论。
3. 对外公示。符合条件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初步名单将在大渡口区政府门户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请区卫生健康委审议,经审议确定,将幼儿园确定名单在大渡口区政府门户网公布。
4. 完善登记。经审核通过的幼儿园,于1个月内持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联合批文到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增加“0-3岁托育服务”业务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保教内容
幼儿园应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安全、健康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和回应性照护,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行为习惯与自理能力、语言发展、情绪情感发展、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认知发展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二)强化队伍建设
幼儿园应当根据《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开展相关培训,把2-3岁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多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三)加强监督指导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幼儿园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服务质量、卫生保教、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加强托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区教委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委做好对幼儿园托班照护服务管理工作。
附件:大渡口区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区卫健委联系人:陈炼,联系电话:68910024;区教委联系人:龚钛华,联系电话:62733916;区民政局联系人:汤凌,联系电话:68086062)
附件:
大渡口区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机构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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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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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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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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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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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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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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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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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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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国有 | ||||||
收托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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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全日托 | ||||||
场所情况 |
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户外活动面积 | ||||||||
证照齐全 有效 |
幼儿园场地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 |
法人登记证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近三年无通报批评、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 |
是 |
依法依规办园 |
是 | ||||||
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 |
是 |
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 |
是 | ||||||
审查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幼儿园开设2-3岁幼儿托班,托班数为 个班,托班共 人。
区教育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审查,该幼儿园符合卫生评价标准等相关要求,同意开设2-3岁幼儿托班。
区卫生健康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