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4MB1727703W/2024-00007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3〕33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医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6 | 
| [ 索引号 ] | 11500104MB1727703W/2024-00007 |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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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医保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6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5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提升现有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经研究,修订完善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项目及内容。修订项目编码25,项目名称“(五)检验”的计价说明:医疗机构选用项目内涵和计价说明以外的检验方法开展,按该项目基准价,即最低价收费的,可以免于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实施。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政府指导价 | 说明 | 
| 25 | (五)检验 |  |  |  |  | 医疗机构选用项目内涵和计价说明以外的检验方法开展,按该项目基准价,即最低价收费的,可以免于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实施。 |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医保部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