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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特大疾病医保救助有新举措

日期: 2023-02-24

重庆重特大疾病医保救助有新举措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5类低收入困难人群。

《实施意见》融合了我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和乡村振兴医保帮扶政策。保障范围有扩展,保障力度更充分。

一是分类实施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二是大病保险实施倾斜。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三是统筹规范救助待遇。采取“病种+费用”的模式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病种”救助,即:对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等26个特殊疾病病种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

“费用”救助,即: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上述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6万元。

同时,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四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大病救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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