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重庆德馨医院 |
夏治维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号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2524.21元(职工),处1倍罚款22524.21元。 |
2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医院 |
辛力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4号 |
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51412.55元(职工51171.16元,居民100241.39元),处1倍罚款151412.55元。 |
3 |
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医院 |
李立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5号 |
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1703.80元(职工14227.80元,居民7476.00元),处1倍罚款21703.80元。 |
4 |
重庆市大渡口长征医院 |
袁作家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6号 |
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49424.83元(职工38393.85元,居民11030.98元),处1倍罚款49424.83元。 |
5 |
重庆红楼医院大渡口分院 |
王志元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7号 |
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59395.98元(职工18980.73元,居民40415.25元),处1倍罚款59395.98元。 |
6 |
重庆万家燕医院有限公司 |
燕宏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8号 |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37038.37元(职工23163.78元,居民13874.59元),处1倍罚款37038.37元。 |
7 |
重庆乳安中医院 |
谭善方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9号 |
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46553.35元(职工37473.71元,居民9079.64元),处1倍罚款46553.35元。 |
8 |
重庆锦霞医院 |
龙涛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0号 |
重复收费、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9610.66元(职工17667.22元,居民1943.44元),处1倍罚款19610.66元。 |
9 |
重庆正博兴中医医院 |
任杰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1号 |
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48907.71元(职工32892.99元,居民16014.72元),处1倍罚款48907.71元。 |
10 |
重庆新珹创新医院有限公司 |
林天霖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2号 |
重复收费、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7133.51元(职工4598.11元,居民2535.40元),处1倍罚款7133.51元。 |
11 |
重庆市大渡口区广仁颐和医院 |
肖明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3号 |
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8887.82元(职工6545.12元,居民2342.70元),处1倍罚款8887.82元。 |
12 |
大渡口区朱锡昭诊所 |
朱锡昭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4号 |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居民医保基金2618.19元,处1倍罚款2618.19元。 |
13 |
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林社区卫生服务站 |
张知晓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5号 |
重复收费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居民医保基金13622.76元,处1倍罚款13622.76元。 |
14 |
重庆唐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中心店 |
唐晓霞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6号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职工医保基金3970.15元,处1倍罚款3970.15元。 |
15 |
重庆妙仁医疗护理院 |
张玉芳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7号 |
超量开药、超标准收费。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3167.90元(职工3081.90元,居民86.00元),处1倍罚款3167.90元。 |
16 |
重庆九五医院 |
胡军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8号 |
重复收费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89.62元(职工199.62元,居民90.00元),处1倍罚款289.62元。 |
17 |
重庆双山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赵昕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9号 |
超量开药、过度诊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334.00元(职工1773.30元,居民560.70元),处1倍罚款2334.00元。 |
18 |
重庆逸景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魏帅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0号 |
过度诊疗、超量开药、重复收费。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9148.72元(职工7358.16元,居民1790.56元),处1倍罚款9148.72元。 |
19 |
重庆长峰医院 |
罗茜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1号 |
串换诊疗项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470.00元(职工228.00元,居民2242.00元),处1倍罚款2470.00元。 |
20 |
重庆大渡口仁同肛肠医院 |
王贤珍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2号 |
超量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5673.20元(职工8523.40元,居民7149.80元),处1倍罚款15673.20元。 |
21 |
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卫生院 |
杜战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3号 |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665.92元(职工109.24元,居民2556.68元),处1倍罚款2665.92元。 |
22 |
重庆育恩联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
何江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4号 |
串换诊疗项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586.32元(职工510.40元,居民75.92元),处1倍罚款586.32元。 |
23 |
重庆大渡口旭东医院 |
冯静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5号 |
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7267.00元(职工3212.00元,居民4055.00元),处1倍罚款7267.00元。 |
24 |
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何欢蓉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6号 |
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837.75元(职工1116.75元,居民721.00元),处1倍罚款1837.75元。 |
25 |
重钢总医院 |
覃家华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7号 |
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08731.85元(职工61939.93元,居民:46791.92元),处1倍罚款108731.85元。 |
26 |
大渡口王雪梅诊所 |
王雪梅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8号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4348.86元(职工4302.01元,居民46.85元),处1倍罚款4348.86元。 |
27 |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
张玲丽 |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9号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3188.32元(职工),处1倍罚款3188.3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