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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处罚信息,营造诚信氛围

日期: 2024-02-27

公示处罚信息营造诚信氛围

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氛围,重庆市大渡口区医疗保障局近日查处了一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定点医药机构,现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如下:

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重庆德馨医院

夏治维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号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2524.21元(职工),处1倍罚款22524.21元。

2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医院

辛力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4号

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51412.55元(职工51171.16元,居民100241.39元),处1倍罚款151412.55元。

3

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医院

李立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5号

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1703.80元(职工14227.80元,居民7476.00元),处1倍罚款21703.80元。

4

重庆市大渡口长征医院

袁作家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6号

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49424.83元(职工38393.85元,居民11030.98元),处1倍罚款49424.83元。

5

重庆红楼医院大渡口分院

王志元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7号

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59395.98元(职工18980.73元,居民40415.25元),处1倍罚款59395.98元。

6

重庆万家燕医院有限公司

燕宏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8号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37038.37元(职工23163.78元,居民13874.59元),处1倍罚款37038.37元。

7

重庆乳安中医院

谭善方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9号

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46553.35元(职工37473.71元,居民9079.64元),处1倍罚款46553.35元。

8

重庆锦霞医院

龙涛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0号

重复收费、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9610.66元(职工17667.22元,居民1943.44元),处1倍罚款19610.66元。

9

重庆正博兴中医医院

任杰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1号

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48907.71元(职工32892.99元,居民16014.72元),处1倍罚款48907.71元。

10

重庆新珹创新医院有限公司

林天霖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2号

重复收费、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7133.51元(职工4598.11元,居民2535.40元),处1倍罚款7133.51元。

11

重庆市大渡口区广仁颐和医院

肖明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3号

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8887.82元(职工6545.12元,居民2342.70元),处1倍罚款8887.82元。

12

大渡口区朱锡昭诊所

朱锡昭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4号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居民医保基金2618.19元,处1倍罚款2618.19元。

13

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林社区卫生服务站

张知晓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5号

重复收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居民医保基金13622.76元,处1倍罚款13622.76元。

14

重庆唐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渡口中心店

唐晓霞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6号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职工医保基金3970.15元,处1倍罚款3970.15元。

15

重庆妙仁医疗护理院

张玉芳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7号

超量开药、超标准收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3167.90元(职工3081.90元,居民86.00元),处1倍罚款3167.90元。

16

重庆九五医院

胡军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8号

重复收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89.62元(职工199.62元,居民90.00元),处1倍罚款289.62元。

17

重庆双山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赵昕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19号

超量开药、过度诊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334.00元(职工1773.30元,居民560.70元),处1倍罚款2334.00元。

18

重庆逸景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魏帅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0号

过度诊疗、超量开药、重复收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9148.72元(职工7358.16元,居民1790.56元),处1倍罚款9148.72元。

19

重庆长峰医院

罗茜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1号

串换诊疗项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470.00元(职工228.00元,居民2242.00元),处1倍罚款2470.00元。

20

重庆大渡口仁同肛肠医院

王贤珍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2号

超量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5673.20元(职工8523.40元,居民7149.80元),处1倍罚款15673.20元。

21

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卫生院

杜战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3号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665.92元(职工109.24元,居民2556.68元),处1倍罚款2665.92元。

22

重庆育恩联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何江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4号

串换诊疗项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586.32元(职工510.40元,居民75.92元),处1倍罚款586.32元。

23

重庆大渡口旭东医院

冯静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5号

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7267.00元(职工3212.00元,居民4055.00元),处1倍罚款7267.00元。

24

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何欢蓉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6号

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837.75元(职工1116.75元,居民721.00元),处1倍罚款1837.75元。

25

重钢总医院

覃家华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7号

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08731.85元(职工61939.93元,居民:46791.92元),处1倍罚款108731.85元。

26

大渡口王雪梅诊所

王雪梅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8号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4348.86元(职工4302.01元,居民46.85元),处1倍罚款4348.86元。

27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张玲丽

渡医保处罚字〔2024〕第29号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3188.32元(职工),处1倍罚款318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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