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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MB19393788/2023-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 发布日期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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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1-11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1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

1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1125日,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雨污水管网整治(三期)项目租赁的轮式自行机械车驶离施工工地,从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天康都小区门口施工工地出发,沿翠柏路经翠柏路大中路路口右转后往中石油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中路中石油加油站入口处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并聘请了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34日;营业期限:201434日至无固定期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7323-4;注册资金:壹亿零捌拾陆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0166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资质类别及等级: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爆破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建筑相关业务;建筑材料销售;雕塑制作与安装;荒山造林;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交通设施维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11251059分许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雨污水管网整治(三期)项目的租赁的轮式自行机械车由驾驶员*C1驾驶证驾驶从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天康都小区门口施工工地出发,沿翠柏路经翠柏路大中路路口右转后往中石油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中路中石油加油站入口处时,将位于车辆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撞到并碾压,造成*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120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了赔偿善后事宜。

三、人员伤亡情况

*汉族,57事故发生时,户籍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翼龙路30号双龙安居苑92单元6-1,身份证号码:510213********4424,伤害程度: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雨污水管网整治(三期)项目的租赁的轮式自行机械车驾驶员*C1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未悬挂机动车车牌轮式自行机械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天康都小区门口施工工地出发,沿翠柏路经翠柏路大中路路口右转后往中石油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中路中石油加油站入口处时,*疏忽大意,未能观察到位于车辆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驾车将其撞倒并碾压,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行人*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大中路中石油加油站入口处正常通行,故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

(二)事故间接原因。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雨污水管网整治(三期)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现场管理当中存在侥幸心理管理失职。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未按照该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8项“施工场内机械设备,未经允许,严禁擅自离场”;第9项“场内机械设备油料加注应由特种加油车运送至施工场内进行加注”的相关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场地内的轮式自行机械车驶离工地,而是放任驾驶员*违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8项、第9项的规定,擅自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天康都小区门口施工工地出发,沿翠柏路驶离工地,经翠柏路大中路路口右转后往中石油加油站给轮式自行机械车加油,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雨污水管网整治(三期)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现场管理当中存在侥幸心理管理失职。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未按照该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8项“施工场内机械设备,未经允许,严禁擅自离场”;第9项“场内机械设备油料加注应由特种加油车运送至施工场内进行加注”的相关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场地内的轮式自行机械车驶离工地,而是放任驾驶员*违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8项、第9项的规定,擅自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天康都小区门口施工工地出发,沿翠柏路驶离工地,经翠柏路大中路路口右转后往中石油加油站给轮式自行机械车加油,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雨污水管网整治(三期)项目租赁的轮式自行机械车驾驶员其持C1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未悬挂机动车车牌轮式自行机械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天康都小区门口施工工地出发,沿翠柏路经翠柏路大中路路口右转后往中石油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中路中石油加油站入口处时,疏忽大意,未能观察到位于车辆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驾车将其撞倒并碾压,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交由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雨污水管网整治(三期)项目安全员**擅自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驶离工地现场时未发现并及时制止*的违章、违法行为,履行现场安全员职责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大渡口区雨污水管网整治(三期)项目在管理当中存在侥幸心理管理失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意见。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工地内部的设备及人员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要敢于较真斗硬,坚决制止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操作设备的违章行为。

以上防范措施和建议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杰恒建设有限公司

1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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