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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MB19393788/2023-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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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4-26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768时许,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渡口区海康威视重庆科技园(二期)项目室外绿化及景观工程(玻璃幕墙雨棚工程)(以下简称海康威视二期)CC1东面风雨连廊实施雨棚破损玻璃维修作业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区经信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铝幕墙),成立时间:1997107日,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石塔农民新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907,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76日,西铝幕墙刘*敏、牟*冬、周*利、陈*4人到大渡口区海康威视二期CC1东面风雨连廊实施雨棚破损玻璃维修作业,公司安全员李*前在上工前对刘*敏、牟*冬、周*利、陈*4人进行了安全交底。8时许,李*前往大渡口区海康威视二期B区维修作业场所进行安全巡查,刘*敏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爬上风雨连廊顶部(高约3.5米)实施雨棚破损玻璃维修作业,不慎从顶部一长方形空洞口(600mm*1000mm,破损玻璃拆除后还未安装新玻璃)处掉落至地面。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救援,120医护人员现场对刘*敏进行了抢救,于830分许宣布其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西铝幕墙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人员伤亡情况

*敏,男,54岁,幕墙工,户籍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石盘村934号,身份证号码:510222********0916,伤害程度: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幕墙工刘*敏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爬上风雨连廊顶部(高约3.5米)实施雨棚破损玻璃维修作业,不慎从顶部一长方形空洞口(600mm*1000mm,破损玻璃拆除后还未安装新玻璃)处掉落至地面,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2.0.4条……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的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西铝幕墙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敏未系挂安全带爬上风雨连廊顶部(高约3.5米)实施雨棚破损玻璃维修作业的安全隐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力。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西铝幕墙。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敏未系挂安全带爬上风雨连廊顶部(高约3.5米)实施雨棚破损玻璃维修作业的安全隐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 *敏,西铝幕墙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爬上风雨连廊顶部(高约3.5米)实施雨棚破损玻璃维修作业,不慎从顶部一长方形空洞口(600mm*1000mm,破损玻璃拆除后还未安装新玻璃)处掉落至地面致使其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 *兰,西铝幕墙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敏未系挂安全带爬上风雨连廊顶部(高约3.5米)实施雨棚破损玻璃维修作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西铝幕墙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敏未系挂安全带爬上风雨连廊顶部(高约3.5米)实施雨棚破损玻璃维修作业的安全隐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西铝幕墙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前,西铝幕墙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敏未系挂安全带爬上风雨连廊顶部(高约3.5米)实施雨棚破损玻璃维修作业的安全隐患,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西铝幕墙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意见。

1. *敏是此次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其余责任人员虽然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力的问题,但与刘*敏死亡结果的发生无直接责任,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区经信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能够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定期开展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切实了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区经信委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西铝幕墙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西铝幕墙要切实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要敢于较真斗硬,坚决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以上防范措施和建议由区经信委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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