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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MB19393788/2023-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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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 成文日期 ] 2020-12-08

李*凌“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93152分许,李*凌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5mg/100ml)驾驶渝AJ***5小型轿车沿星港路从大渡口区第二人民医院方向往陈家坝方向行驶(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74KM/h),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星港路下茄子溪立交匝道时,车辆撞到匝道左侧路坎后,又与曹*停放在匝道中间车道上的渝C***2重型栏板半挂车(由渝C7***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尾部相撞,造成渝AJ3**5小型轿车车上搭乘人员张*当场死亡,李*凌和渝AJ***5小型轿车搭乘人员周*、张*受伤,直接损失约6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事故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AJ***5小型轿车,品牌及型号:长安牌SC7157AB6,车辆识别代码:LS5A2AEE7KA402732,发动机号:KCTAB055794,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715日,检验有效期:2020731日止。保险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202050103202020008062。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拓普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石鞋街道11-2

2.C7***0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及型号:红岩牌CQ4254HTVG324V,发动机号:13C00041422,车辆识别代码:LZFH25T43DD261286,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3828日,检验有效期:2021831日止。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1950010000567859。机动车所有人:杨*,身份证号码:500225********60348,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岗村17组。

3.C***2重型栏板半挂车,品牌及型号:鲁岳牌LHX9403,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码:LA99FRP30D1LHX118,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394日,检验有效期:2021930日止。机动车所有人:杨*,身份证号码:500225********0348,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岗村17组。

(二)当事人情况。

1.*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31********6031,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建设街9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J***5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证档案编号:500700978603,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215日,有效期止:2022215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系电话:183****2609,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J***5小型轿车的驾驶人。

2.*,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381********8915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4360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0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牵引渝C***2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证档案编号:500600769891,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4929日,有效期止:2020929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系电话:159****8316,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7***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3.*,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028********702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周兴镇佛洞寺村275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J***5小型轿车搭乘人员,其家属联系电话134****4299

4.*,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382********4670,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四碑村753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J***5小型轿车搭乘人员,联系电话:183****8033

5.*,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321********269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建胜正街49号附7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J***5小型轿车搭乘人员,联系电话:156****3318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星港路下茄子溪立交匝道。匝道为单向三车道,单车道宽4米,全宽12米。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茄子溪立交环道方向,西往大渡口区第二人民医院方向。沥青里面,干燥。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小客车限速60KM/h,小轿车以外车辆限速40KM/h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93152分许,李*凌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5mg/100ml,驾驶渝AJ***5小型轿车,沿星港路从大渡口区第二人民医院方向往陈家坝方向行驶(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74KM/h),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星港路下茄子溪立交匝道时,车辆撞击到匝道左侧路坎后,又与曹*停放在匝道中间车道上的渝C***2重型栏板半挂车(由渝C7***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尾部相撞,造成渝AJ***5小型轿车车上搭乘人员张*当场死亡,李*凌和渝AJ***5小型轿车搭乘人员周*、张*受伤,2辆车辆受损。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凌等人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渝AJ***5小型轿车搭乘人员张*当场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组调查取证,并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4120200000053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 *凌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5mg/100ml)驾驶渝AJ***5小型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撞击匝道左侧路坎后由于曹*停放在匝道中间车道上的渝C0***2重型栏板车半挂车(由渝C***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尾部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2.*凌驾驶车辆在限速60km/h的路段以74KM/h的速度行驶,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编制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3.*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之规定。

4.*驾驶的渝C***2重型栏板车半挂车未设置后下部位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12.9之要求,左、右侧及后部为反光贴残缺,不符合GB7258-20178.4之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度、链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

*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凌使用渝AJ***5小型轿车在滴滴平台上从事网络预约出租客车服务。经调查,事发当天李*凌与朋友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送朋友回家,行驶至事故路段发生事故;且李*凌在2020930时至3时未在滴滴平台上接受任何网络预约出租客车服务。以上事实有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询问笔录、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滴滴平台接单数据清单、监控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

根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09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之规定,网约车在未接到网络预约出租客车服务订单时,没有实施网络预约出租客车经营行为,无生产经营活动。李*凌醉酒驾驶车辆送朋友回家为私家车自我驾驶活动。

综上所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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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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