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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MB19393788/2023-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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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余“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7241130分许,余*驾驶渝AH872X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由九中立交方向经西城大道往建桥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新华立交路段时,与正在道路上作业的绿化养护作业人员吴*兰相撞,造成吴*兰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长寿区交通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AH872X轻型仓栅式货车,厂牌型号:福田牌BJ5048CCY-FC发动机号:76046557,车辆识别代号:LVBV3J********9377,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518日,检验有效期:2021531止,机动车所有人:*荣,地址: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鲤鱼村6222号。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4580

(二)当事人情况。

1.*,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应祝村442号,身份证号:500221********1915,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H872X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817日,有效期:2022817日止,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系电话:1364****724

2.*,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祥福路9263-6,身份证号:510213********5025,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绿化养护作业人员,其亲属联系电话:1522****346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华立交路段,城市道路,双向六车道,中间设有隔离绿化带,单向三车道,单向全宽13.25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建桥大道方向,北往九中立交方向。道路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平直,视线良好。

(四)事故单位情况。

*,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7U5T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长寿路582-1经营者:*容,成立日期:2017421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道路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7241130分许,余*驾驶渝AH872X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由九中立交方向经西城大道往建桥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新华立交路段时,与正在道路上作业的绿化养护作业人员吴*兰相撞,造成吴*兰当场死亡,肇事车辆受损。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等人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组调查取证,并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4120200000029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观察严重失当,操作严重不当,未观察到中间车道和右侧车道分道线上绿化养护作业人员*前方停放的作业车,未减速或停车观察清楚后再选择通行方式,直接向左侧打方向变更车道,导致与分道线上站着的绿化养护作业人员*相碰撞致其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肇事车辆渝AH872X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视线良好的情况下,观察严重失当,操作严重不当,未观察到中间车道和右侧车道分道线上绿化养护作业人员*前方停放的作业车,未减速或停车观察清楚后再选择通行方式,直接向左侧打方向变更车道,导致与分道线上站着的绿化养护作业人员*相碰撞致其死亡,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意见。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2020)车鉴字第18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AH872X轻型仓栅式货车,该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驾驶员余*(与车主龚*容为母子关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渝AH872X轻型仓栅式货车具备道路运输证。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为驾驶员余*个人的操作不当引起,与个体工商户龚*容无直接联系。但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龚*容未对其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建议长寿区交通局督促龚*荣切实履行好经营主体责任。

2.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3.长寿区交通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长寿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防范措施和建议由长寿区交通局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大渡口区安委会办公室。

                  *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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