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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MB19393788/2023-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发布日期 ]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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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12-26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

“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714日,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驾驶员杨*权驾驶牌照为D46239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大渡口区双溪路钢花路路口前人行横道处时,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夏*路发生碰撞,导致夏*路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号牌:D46239;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罗*;登记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徐工牌XZJ5164JQZ12;车辆识别代码:LXGHCA168AA017930;发动机号:B410M77393;检验有效期至:2024130日;车辆保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LCT202351010000005154

(二)当事人情况

*权,55岁,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双龙镇灯塔村**号,身份证号码:512324********1471,机动车驾驶证号档案编号:500000463063,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时间:20101119日,有效期止:20261119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D46239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

*路,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八耳镇瓦垭口村***号,身份证:513031********6498,在此交通事故中为行人。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双溪路钢花路路口,双溪路钢花路路口为“T路口,事发处迎宾立交下匝道有2个车道,道路宽约8.20米,每个车道宽约4.10米,下匝道后与左侧的钢花路衔接,钢花路双向6车道,中间有绿化隔离带,往思源公园方向上行3个车道,道路宽约11.50米,每个车道3.83米,往柏树堡方向下行3个车道;东南方向为双溪路方向,双溪路双向5车道,中间有水泥桩隔离带,往滨江路方向下行3个车道,道路宽约3.70米,往钢花路方向上行2个车道,道路宽约7.40米,每个车道宽约3.70米,在双溪路钢花路路口前设置有人行横道,无交通信号灯控制,道路中间还有人行过街安全岛。双溪路钢花路路口前的人行横道和车行方向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事发路段为沥青干燥路面。事故发生时,虽为夜间,路灯未开启,但光线充足,能见度约为200米。

(四)事故单位情况

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375E;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23,*-24,*-25,*-26,*-2*-0*0;法定代表人:罗*;成立日期:2022321日;营业期限:202232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7141958分许,在大渡口区双溪二路钢花路路口,杨*权驾驶D46239重型非载货式专项作业车从双溪路马自达4S店路段驶出,沿双溪路金地格林春岸方向往钢花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双溪路钢花路路口前人行横道处时,与沿车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夏*路发生碰撞并碾压,导致夏*路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权驾车驶离现场。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夏*1人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组调查取证,并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4120230000046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权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双溪路金地格林春岸方向向钢花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双溪路钢花路路口处时,对道路上的行人动态疏于观察,与人行横道处沿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夏*路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杨*权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事故发生后,杨*权驾车驶离现场,随后民警于20237142115分许,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南上悦城附近一施工工地内,将肇事嫌疑人杨*权以及其驾驶的D46239重型非载货式专项作业车查获。经查,事故发生后,杨*权驾驶D46239重型非载货式专项作业车在到达目的地途中未做异常停留,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到达施工工地。到达工地后,除正常施工作业,未对D46239重型非载货式专项作业车进行清洗、擦拭等消除事故痕迹的异常行为,故杨*权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的逃逸情形。

*路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故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

(二)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权,肇事车辆D46239重型非载货式专项作业车驾驶员,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驾驶员。对道路上的行人动态疏于观察,与人行横道处沿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夏*路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意见

1.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根据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提供的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定字第2316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D4623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前风窗玻璃完整,左、右后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转向、传动、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行驶系(第一轴车轮同一轴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失职的违章行为。鉴于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定字第2137号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材料,杨*权驾驶D4623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双溪路钢花路路口人行横道处,当车辆驶入人行横道线前,车辆驾驶人杨*权在正常坐姿的情况下有条件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夏*路;当车辆驶入人行横道线后,车辆与行人即将发生接触时,车辆驾驶人杨*权在正常坐姿的情况下不易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夏*路;车辆与行人接触后,车辆驾驶人杨*权不能发现倒地的行人夏*路。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驾驶员杨*权疏于观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虽然在管理上存在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失职的违章行为,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建议交由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对渝D4623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主责令整改。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驾驶员安全驾驶的管理;要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对照相关国标,落实车辆安全性能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要组织公司驾驶员对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驾驶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要敢于较真斗硬,坚决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以上整改措施由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督促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材料提交大渡口区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合做吊装有限公司

“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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