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MB19393788/2024-0001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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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2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2 |
重庆大渡口中顺大道 “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7日19时17分许,王*驾驶牌照为渝AAF5902的小型轿车沿中顺大道从李家湾立交往拱桥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中顺大道跳磴镇立交B匝道路段时,分别与道路右侧停放的车牌号为渝ADX5239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和站立在渝ADX5239车旁边的行人李*发生碰撞,导致李*当场死亡、车辆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号牌:渝AAF5902;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及时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袁家岗兴隆湾***号附*-*,*-*;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品牌型号:一汽CA7007BEVB;车辆识别代码:LFP8C7PC3N1D69796;发动机号:CRR4321ACBL1012;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车辆保险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299500503602023015739。
2.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525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渝AAF5902小型轿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能点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527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渝AAF5902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60km/h。
(二)当事人情况
王*,42岁,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江路*号*幢**-*,身份证号码:510213********1228,机动车驾驶证号档案编号:500100875948,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15年1月26日,有效期止:2031年1月26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510213********1228,准驾车型:C1,有效起始日期:2023年7月11日,有效期限:2029年7月11日,核发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AF5902的小型轿车驾驶员。
死者: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拱桥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203********2414,在此交通事故中为行人。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中顺大道跳磴立交B匝道,跳磴立交B匝道以绿化隔离带的缺口临时作为匝道出入口,车行方向自中顺大道往华福大道中段行驶,其中匝道入口处为单向两车道,车道全宽6.6米,单车道宽3.3米;匝道出口处右侧车道设置水泥隔离护栏,单向两车道被水泥隔离防护栏挤压为单向一车道。中顺大道属于城市道路,大致呈东西走向,东往二纵线方向,西往华福大道中段方向。道路中央设有绿化隔离带,路两侧设有金属护栏,道路为潮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两侧设置有路灯,事故发生时路灯开启,视线良好。中顺大道跳磴立交B匝道未设置限速标志。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7日18时50左右王*驾驶车牌号为渝AAF5902的小型轿车在保利爱尚里附件从“花小猪APP”(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约车打车软件)司机端接到一单前往拱桥村的订单。2月7日19时17分许,王*驾驶车牌号为渝AAF5902的小型轿车,沿中顺大道从李家湾立交往拱桥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中顺大道跳磴立交B匝道时,先后与道路右侧隔离护栏、行人李*以及因单车事故停放路边的渝ADX5239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李*当场死亡、车辆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重庆及时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李*1人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组调查取证,并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400120240000014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王*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在路面湿滑、前方车道减少且前车缓行的情况下,严重操作不当,在左侧车道内驶近前方车辆时,向右侧绕行并径直冲入设置有明显警告标志的交通事故现场,碰撞右侧隔离护栏后又将事故现场内靠近事故车辆站立的行人李*撞到并碾压,事故车辆碰撞移位,致李*当场死亡、车辆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李*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
(二)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王*,肇事车辆渝AAF5902小型车辆驾驶员。在路面湿滑、前方车道减少且前车缓行的情况下,严重操作不当,在左侧车道内驶近前方车辆时,向右侧绕行并径直冲入设置有明显警告标志的交通事故现场,碰撞右侧隔离护栏后又将事故现场内靠近事故车辆站立的行人李*撞到并碾压,事故车辆碰撞移位,致李*当场死亡、车辆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涉事单位的处理意见
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及时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提交了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等相关资料。经调查,未发现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有明显的管理失职行为。结合区交巡警支队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400120240000014号】)的内容,涉事车辆渝AAF5902在事故发生前性能完好,本次事故的发生系驾驶员王*严重操作不当导致,综上,建议不追究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及时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他意见
1.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执法,履行了日常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2.九龙坡区交通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对重庆及时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督导检查和对网约车车辆管理,建议不予追究九龙坡区交通局及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组织驾驶员对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驾驶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要敢于较真斗硬,坚决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以上防范措施交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督促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整改落实,并于2024年8月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交大渡口区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大渡口中顺大道“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