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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MB19393788/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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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重庆市大渡口区跳陶路“8·3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83013时许,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沟口村萤石智能制造(重庆)基地项目门口跳陶路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该事故为叉车在违章占道卸货的过程中与往来的摩托车(车牌号:D78559)相撞所致,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7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跳磴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悬挂D78559号牌车辆(经公安网系统核查后,该车实际号牌应为D3H635),普通二轮摩托车,产牌型号:爵康牌/JK150T-2A,车辆识别代码:LYHZ06104J7L10493,检验有效期至:2021-05-31,使用性质:非营运,所有人:聂*,登记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金龙村****号。

2.肇事叉车,品牌型号:江淮牌,型号不明,出厂编号:200116878,设备代码:511010278202001046,经查,该叉车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当事人情况

1.**57岁,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拱桥村**号,身份证号码:510222********0917,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悬挂D78559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执照。

2.**,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梁家坝村*****号,身份证:513021********4071,在此事故中为无牌照叉车驾驶员。特种设备操作证号:513021********4071,发证机关:四川省广元市质监局。

3.**,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玉皇阁村****号,身份证号:513021********7295,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查,唐成权与郭大平为亲戚关系。

(三)涉事相关单位情

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834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369号锦绣华城***,法定代表人:唐**,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0505日,营业期限:20150505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国家禁止的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人力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经渝北区市场监管局登记,合法经营叉车业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AN7030624),登记机关: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跳陶路萤石电子有限公司在建工地门口,跳陶路事发路段呈东北西南走向,东北方向往拱桥村方向,西南往跳磴镇政府方向,双向两车道,单向一车道,道路中间设有分道线,跳陶路设有限速20km/h,禁停标志。经查,该路段处于尚未交付正式投入使用,但事实通车的状态。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827日,经营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的唐**从上海新想物流有限公司接到业务需求,由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830日派遣叉车及作业人员前往大渡口区萤石项目部附近,将上海新想物流有限公司装载电梯零部件的货车货箱上摆放的电梯零部件转运至萤石项目工地内部(上海新想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事实合同)。由于830日当日,唐**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无法实施本次转运业务,因此,唐**在上海新想物流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业务转包给了自己的亲戚郭**(经调查,唐**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郭**未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以自然人身份驾驶自行购买,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无牌照的叉车承揽电梯零部件转运业务)。2024830日中午12时许,上海新想物流有限公司派遣运送电梯零部件的货车驶到了萤石项目工地三号门入口处。由于工地三号门入口较窄,装有货物的货车宽度超过了工地入口大门,且跳陶路右侧道路停放的社会车辆较多,货车无法调头再驶入萤石项目工地内部(电梯安装公司指定的位置),而临时停放在事故发生地跳陶路右侧道路。为了尽快完成电梯零部件卸货转运业务,获取劳务报酬,郭**违规将自有的无牌照叉车驶入跳陶路,紧靠装有电梯零部件的货车货箱,将货车货厢上的电梯零部件装卸在叉车的机械臂上,再由叉车装载并驶入萤石项目工地内部放置。当叉车正在装卸货物时,李**驾驶悬挂D78559号牌车辆,(行驶方向为拱桥村往跳磴镇方向行驶)经过萤石项目工地三号门入口处,因观察不足,与郭**驾驶的正在卸货的叉车左侧叉臂发生碰撞,(参见下图)造成李**受伤,车辆受损,李**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跳磴镇人民政府,城运公司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郭**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李**1人死亡。

四、司法鉴定相关结论

(一)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编号:渝公大鉴(病理)[2024]9号】,其鉴定意见为李**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二)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4]36383号】,其检验结果为1号检材中(李**心血)未检出乙醇。

(三)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3553]),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悬挂D78559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为有效。

(四)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3616]),其鉴定意见为结合现有材料被鉴定车辆事故发生(悬挂D78559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时的速度应为35km/h

(五)《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3552]),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无号牌叉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六)《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3706]),其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材料,事故发生时,郭**操控的无号牌叉车叉臂离地高度应不低于120cm;郭**操控的无号牌叉车叉臂前端距离待卸货车左侧车身(道路中心分道线)的距离不低于100cm;郭**操控的无号牌叉车驾驶位应位于施工挡墙内,郭**操控无号牌查车时其左右两侧视野存在较大盲区。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叉车违规占道卸货作业。肇事叉车驾驶员郭**在事故发生时,违反TSG81-2022《场(厂)区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1.21.22[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2]之规定,将无牌照叉车驶离场(厂)区,占道从事卸货作业,形成路面障碍。

2.摩托车驾驶员无证超速行驶。李**在未取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在限速20km/路段,以35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萤石电子有限公司在建工地门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事故。

(二)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李**,本次事故中的摩托车驾驶员。李**在未取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在限速20km/路段,以35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萤石电子有限公司在建工地门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李正全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3]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4]之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郭**,本次事故中的肇事叉车驾驶员。郭**作为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叉车驾驶员,明知叉车作为场(厂)区专用机动车,不能在场(厂)区之外操作行驶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心怀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违规操作叉车行驶在乡村公路上实施卸货作业,形成路面障碍。郭**的其行为违反了《场(厂)区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1.21.2.2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经征求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的意见,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5],认定郭**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交由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涉事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一)对涉事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在上海新想物流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将驾驶叉车装卸转运电梯零部件的业务转包给自然人郭**的行为,虽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登记使用叉车特种设备的单位,明知郭**未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且叉车的所有及使用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并上牌,郭**不具备承揽驾驶叉车从事装卸转运业务,而依然向郭**转包转运电梯零部件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6]之规定,建议交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7]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涉事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明知其亲戚郭**未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且叉车的所有及使用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并上牌,郭**不具备承揽驾驶叉车从事装卸转运业务,而依然代表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向郭**转包转运电梯零部件的业务。鉴于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建议交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八、事发地附近萤石项目部情况

    萤石项目部在建工地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经事故调查组调取了该施工工地红线图查明,事故发生地不在项目施工区域红线范围内,且本次事故的生产经营行为系由物流公司将运达施工工地门口的电梯零部件装卸搬运进入萤石项目部内部,电梯安装公司指定的验收地点,萤石项目部施工单位不负责电梯零部件的验收及电梯安装工作,电梯零部件配送工作应当由物流公司负责。综上,萤石项目部施工单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

九、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大渡口区跳磴镇,属地监管政府。经查:(1)跳磴镇落实领导履职。一是镇党委每月至少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一次,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二是镇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三是党政主要领导每月开展一次调研检查,分管领导每月检查督查,督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2)强化安全检查。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跳磴镇道安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例会12次,全镇道路交通安全联席工作会4次,开展路检路查共计194次,排查出道路安全隐患54处,均完成整治。二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08次,劝导制止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00余次。三是通过赶集日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小喇叭宣传语等形式,切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工作6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四是跳磴镇道路交安设施升级改造,在跳磴镇果园路、环金鳌山南线、北线、新土金路等道路护栏缺失处补装B级波形梁钢护栏约1000米,保证农村道路通行安全。(3)严格监管执法。为严格管控重大风险,严肃整治重大隐患,查处1起成品油运输、销售的违法行为,并移交区公安分局、区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存在较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且整改缓慢的,严格执法。近期,处罚3起,罚款合计2500元。(4)广泛宣传发动。一是组织开展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消防安全月主题宣教活动3次。在企业车间、建设工地、村居社区等基层单位常态化保持3条(幅)以上的标语、海报、专栏。二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12350举报热线,落实七个一(社会各界一封信、网络媒体一报道、商圈广场一视频、安全五进一画册、村居社区一专栏、重点部位一标语、生产企业一措施)重点宣传措施,大力宣传举报方式、举报重点、奖励办法。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跳磴镇及有关部门存在失职渎职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跳磴镇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十、关于事故调查期限的补充说明

根据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提供的《鉴定聘请委托书》(渝公大渡口(跳)鉴聘[2024]6)证明:

1.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于202491日向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了对肇事的无牌照叉车,悬挂牌照为D78559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司法鉴定,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930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迹字第35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迹字第3553号)。

2.20241010日,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向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了对两车发生碰撞时的事故成因进行司法鉴定,2024119日,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迹字第3706号)。

本次事故发生于2024830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8]第二十九条[9]之规定。本次事故调查期限在排除司法鉴定期间后,尚在法定的60日期限之内。

十一、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跳磴镇,作为属地政府,要加强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相关科室、村(社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做好管理和养护,完善乡村公路路面的警示标识其他相关设施,及时对接区公安分局进行功能性验收后,正式投入通车使用。要强化对辖区内从事非法装卸搬运经营活动的排查工作,发现违章操作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给具有执法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二)区交通运输委要主动与属地镇人民政府对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做好乡村公路的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行等工作的指导,对不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三)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加强对已经交工验收合格,通车投入使用的乡村公路运输安全指导,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抄告主管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同时要加大对广大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违章驾驶的查处力度。

              

重庆市大渡口区跳陶路“8·3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组

       20241225


[1]TSG81-2022《场(厂)区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1.2含义和范围场(厂)区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1.2.2机动工业车辆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相堆垛式叉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耽误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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