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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3〕工贸47号

日期: 2024-01-0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3〕工贸47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和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 区八桥科技园八号厂房 邮政编码: 4013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康*霖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6****8333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 年5 月20 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 号)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的规定,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 年5 月20 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 号)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 年7 月15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6000 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0110360005020038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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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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