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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2024〕工贸6号

日期: 2024-03-2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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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刘*性别: 年龄: 40岁 身份证号: 500104********0812

家庭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号* 幢**-*邮政编码: 400084

联系电话:139****6999 所在单位: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助理

单位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镁桥路* 号办公楼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组织参加2023 年以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人事任命通知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2000 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 5000110360005020038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3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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