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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当〔2024〕工贸 48 号

日期: 2024-11-27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当〔2024〕工贸48号                    

被处罚单位:大渡口区乐翼木业加工部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四民村*社  邮政编码:40084 

法定代表(负责人): 文*成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159****8008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车间南侧出入口(车辆、人混合行走)未设置“当心车辆”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条“编号2-32 厂内车、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处、平交路口;车辆出入较多的厂房、车库等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当心车辆”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0110360005020038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1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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