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当〔2024〕工贸53号
日期: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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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当〔2024〕工贸5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中晟宝鑫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伏牛溪大道 1909 号 1号楼 1#库第 2 跨中间段
邮政编码: 4013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亮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6****9652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现场开平机、剪刀机处无“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 4.2.3 条“编号 2-10 易发生机械卷入、轧压、碾压、剪切等机械伤害的作业地点应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的警告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0110360005020038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0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13895068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当〔2024〕工贸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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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