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2025〕执法 25-01号
日期: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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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应急罚〔2025〕执法 25-01号
被处罚人:唐**性别: 男 年龄: 45 身份证号: 513021********7295
家庭住址: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中德时光里*栋**** 邮政编码: 400000 联系电话: 1350****047
所在单位: 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接到金石大道***号锦绣华城****
违法事实及证据: 唐**作为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明知郭**未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且叉车的所有及使用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并上牌,郭**不具备承揽驾驶叉车从事装卸转运业务,而依然代表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向郭**转包转运电梯零部件的业务。
证据: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询问笔录,大渡口区公安分局现场勘察情况,重庆佳得乐物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流水,上海新想物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流水,唐**微信聊天记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 5000110360005020038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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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渡)应急罚〔2025〕执法 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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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2025-03-04